(1)有组织排放。
①监测段:设置在废气处理设施各处理单元的进出口烟道和废气排放烟道。
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和气态污染物的采样方法》的要求。
②监测因子:根据处理设施主要处理的污染物种类,确定处理设施进出口的监测因子。排气口监测因子的确定请参考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但需要根据验收标准中规定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同时要测量烟气参数。
③监测频率:1。对于生产周期明显的CP,污染物的采样和检测一般为2~3个生产周期,每个周期3~5次;2对稳定连续生产、污染物排放稳定的CP,采样检测频率一般不少于3次,大型火电厂排气出口颗粒物采样时间不少于3分钟;3
对于不稳定排放源,采用加密监测方式,一般以每日启动时间或24h为周期,采样检测不少于3个周期,每个周期根据实际排放情况每2~4h采样检测一次;如果标准中有特殊要求,监测频率应根据标准中的要求确定。
(2)无组织排放。
①监测点:SO2、NOx、颗粒物和氟化物的监测点位于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2~50m范围内的最高浓度点,相应的参考点位于排放源上风向2~50m范围内;其他污染物的监测点位于单元周界外10m范围内的最高浓度点。
注意:最多只能有4个监测点和1个参考点。工业炉、炼焦炉、水泥厂等特殊行业的无组织排放监测点应符合相应排放标准中的要求。
②监测因子:根据特定无组织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确定。
③监测频率:一般监测不少于2天,每天3次,连续1小时或1小时内等间隔采样4个样品;根据污染物浓度、分析方法和灵敏度,采样时间可适当延长或缩短。
④对于几个型号和功能相同的小型环保设施,可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监测,随机抽样设施的比例≮相同设施总数的50%。